9月8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桂林市民警蒋彤杀妻一案,在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蒋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8740元。
经审理查明,大学文化的蒋彤现年40岁,从事过刑事工作多年,曾多次受到嘉奖。2006年12月,蒋彤与被害人粟某登记结婚。婚前粟某作了财产公证,婚后又立了遗嘱。婚后,二人因钱财和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夫妻感情不和。蒋彤即预谋杀害粟某。
2007年8月16日17时许,蒋彤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以游泳为由驾车将粟某骗至灵川县九屋乡月亮湾山庄。当晚20时许,二人在月亮湾山庄附近的小溪游泳后,蒋彤将麻醉药物“三唑仑”注入事先准备好的饮料给粟某喝,然后驾车返回桂林。途中,蒋彤判定粟某已完全被麻醉睡熟,便停车用手掐、绳子勒粟某的颈部,用绳子将粟某的手脚捆绑,担心粟某不死,又用卡刀朝粟某的脖子连捅两刀,致粟某失血性休克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蒋彤杀害粟某后,搜走粟某的手机、玉手镯、驾驶证、营运证、车辆行驶证等随身物品,弃尸于事先踩好点的雁山区草坪乡公路的草丛中,用卡刀砍了树枝遮盖伪装。之后,开车至平乐县沙子镇,将车、案工具卡刀、纱手套等物丢弃。17日凌晨,蒋彤从沙子镇潜回桂林,将作案时所穿的衣服脱下藏匿于自己的轿车内。
为制造抢车杀人的假像,案发前,蒋彤分别多次用事先准备用于作案的三张神州行手机卡拨打粟某的手机;为制造粟某活着的假像,案发当晚和17日上午,蒋彤又分别用自己的手机卡、神州行手机卡、桂林市新球大酒店总台的电话拨打粟某的手机,以转移侦查视线。17日21时许,蒋彤在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彤用手掐、绳勒、刀捅将粟某杀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彤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蒋彤身为公安干警,执法人员,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和钱财问题而预谋杀妻,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影响极坏,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