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已婚老板包美女员工 夫妻告二奶讨还百万财产

发表时间:2008-09-07 21:45:51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


夫妻共同财产,庄海涛无权单方处置,更无权赠与给与其非法同居的情人。

  杜明丽同时认为,王娟娟明知庄海涛已结婚仍然与其同居,并以这种特殊关系为由要求庄海涛为其购置房屋和轿车等,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有悖于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所以,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讲,王娟娟从庄海涛处得到财产的行为都不合法。

  庄海涛和杜明丽的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为此,他们要求王娟娟返还当初购买房屋、轿车时付的款和平时给的现金。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他们并没有要求还。

  代理人辩称纯情二奶受欺骗

  法院开庭时,王娟娟没有现身,而是全权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法庭上,王娟娟的代理人称,王娟娟一直不知庄海涛已婚,直到收到传票才知道这一事实。王娟娟本是一个纯情女子,正是因为轻信了庄海涛的花言巧语,当初才和他发生了关系。两人发生关系后,庄海涛一直说要和王娟娟结婚,王娟娟的家人也把他当成自家女婿,结果庄海涛并没有兑现诺言。

  为了证明庄海涛在蒙骗王娟娟及王家人,代理律师拿出一张彩色图片呈交法庭。按照律师的解释,那是王娟娟父亲墓碑的照片。在王娟娟和庄海涛认识后,王父还健在。王父过世后,家里人在墓碑上也镌刻了庄海涛的名字,身份是女婿。

  对于庄海涛出钱购房一事,王娟娟的代理律师另有说法。律师称,王娟娟为买房也前后出资70余万元,这些钱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为了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借据。律师同时强调,在王娟娟和庄海涛同居期间虽然没有外出工作,但身为家庭主妇,为照顾庄海涛付出了很多。

  王娟娟的代理律师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接受已婚人士的赠与,就算杜明丽的财产受到侵犯,也是庄海涛的行为,与王娟娟无关。庄海涛赠与给王娟娟50%的房屋产权是合法的。

  对此,庄海涛、杜明丽的代理律师称,录音证据表明王娟娟一开始就知道庄海涛已婚,因此不存在欺骗一说,相反,录音可以证明王娟娟多次向庄海涛索要资金买房买车的事实。王娟娟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她也不可能出资买房,更不存在她借款买房的事实。

  不过,王娟娟的代理律师认为录音证据是偷录的,不能作为证据。同时,王娟娟在录音中说的也是气话,根本不可信。(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罗彬)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