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挪用公款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被告人黄某赔偿巴马县邮政局经济损失122.6575万元;检察机关依法追缴的赃款10.4万元退还巴马县邮政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在2007年3月至2008年2月6日担任巴马县邮政局储蓄汇兑出纳员期间,利用出纳掌管经营和管理金库之便,擅自从其经营的金库中提取现金使用,后以拨往乡下网点为名,向前台营业员借款和向他人借高利贷填补金库亏空应付金库盘库,随后又从金库提取公款还给营业员和外借贷款及支付利息的方法,多次挪用公款进行“六合彩”赌博等非法营利活动,至案发时被告人先后挪用公款共计133.0575万元。案后检察机关依法从涉案人员中追缴赃款10.4万元。
被告人黄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在担任巴马县邮政局储蓄汇兑出纳员期间,自2007年3月起第一次挪用2万元公款进行“六合彩”赌博,至2008年2月6日巴马县邮政局组织单位盘查金库时,因其未能及时借款填充金库亏空,造成现金短款133.057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目无国法,在担任巴马县邮政局储蓄汇兑出纳员期间,利用掌管经营和管理金库职务之便,违反财经制度,多次擅自从其经营的金库提取公款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无力退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意见成立。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