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已对许霆案作出了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的判决,许霆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许霆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的情况下,乘银行工作人员尚未发现之机,非法取款174825元,并携款潜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考虑到许霆是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临时起意盗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与有预谋、有准备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性相对较小;许霆是趁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之机,采用输入指令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许霆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二审的判决,许霆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