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浅析接送子女上学家长交通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08-09-04 23:03:43 来源:www.chinalnn.com  作者: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摩托车、小轿车已逐渐进入寻常百姓家,在很大程度上也成为家庭子女上学的代步工具。然而,家长驾车在接送子女上下学途中,交通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其交通安全隐患令人担忧。加强对利用摩托车接送子女上学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已刻不容缓。文中笔者就接送子女上学家长交通安全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作一敷浅的探讨。


    一、对接送子女上学家长交通安全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1、自身性教育抓得不实。接送子女上学的家长,他们的年龄普遍在35至45岁之间,他们正是家庭的顶梁柱,整日为生活三餐彼于奔波的时候,客观原因使他们没有时间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之他们本身对枯燥无味的法律学习缺乏兴趣,这种松弛的自身性安全教育导致不少家长交通安全知识薄弱、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2、突出性教育抓得不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接送子女上学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往往缺乏针对性、突出性,教育内容大众化,教育手段单一化,教育效果形式化,没有将屡见不鲜的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如超载、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让未满12周岁的学生乘坐于后后座上、轻便摩托车搭载子女、驾驶逾期不参加年度检验、已达报废年限车辆上路等,列入日常的防范教育范畴,使一些家长根本不了解什么是交通违法,哪些是交通违法行为。

    3、执法性教育抓得不严。交通民警在上下学高峰期执法时,受警力、车流量的影响,对接送子女家长的交通违法行为想管难管,甚至干脆不管,路面执法成了一种形式,安全提醒更是无从谈起。执法不力、提醒不强、教育不多、宣传教育难于融于执法管理之中的现象,让一些对家长及其子女生命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无法及时得到消除。

    4、拉动性教育抓得不广。近年来,通过开展“小手拉大手”、“小交警义务宣传员”等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学生对家庭成员的宣传作用。但从整个社会来看,这种学生对家长的“拉动性教育”还是做得不够,表现在覆盖面不广、新举措不多、牵动力不强、联动性不力。如,有的家长对子女的“拉动性教育”根本不予理采,更有甚者,还纵容子女违法,把摩托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孩子驾驶等,而学校、交警部门在管理上的联动配套机制不全或难于落实,无形中为自己及其子女埋下路面中的“定时炸弹”。

    二、加强对接送子女上学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的对策

    1、紧抓机遇,加强家长的直接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利用学校开家长会、周末等机会定时或不定时邀请、组织学生家长到学校和学生们一起上交通安全课,通过播放警示片,讲述本辖区内近段时间发生的有关事故案例,组织学生及家长即席发言等形式,让发生在他们身边的活生生的惨烈的场景、悲痛的画面警示他们,从心理上震憾他们,从言语中发表感受,使他们意识到交通违法的恶劣后果,这种直接性教育,不仅可提高学生、家长本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而且还可使学生和家长们在互相监督的情况下,依靠相互的提醒,达到学生和接送他们上学的家长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目的。

    2、巧定方案,强化路面的整治力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治方案,经常性地派出警力到学校周边道路尤其是乡镇国省道、城区街道的执法力度,查处接送子女的摩托车、小轿车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在周一至周五的早上7:10—8:10时,中午11:40至12:30时,下午4:30—6:00时三个时段的上下学高峰期,要有针对性地强化接送学生家长违法的整治,抛开怕耽误学生上学的思想抱负,该查处的及时查处,该事后处理的事后务必处理,让家长及学生时时感到有交警在监督他们,使他们在主观上不敢有丝毫的怠慢,时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3、寓教于管,推行有效的安全提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学校附近道路设立“助学岗”、“执勤岗”等岗亭式执法点,强化教育和管理,对轻微的学生家长违法行为,一律及时制止、纠正,并予以安全提醒,实行即时教育;对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可利用假日时间,组织违法家长及其子女一并到交警部门接受强化培训教育。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