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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重伤害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引起强烈反响

发表时间:2008-09-25 23:21:43 来源:不起诉 作者:



  
  张启对记者说:“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鼓励检察官在办案中创新,真正发挥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律师观点
  
  不予起诉决定有法可依体现出人性化办案思路
  
  在采访过程中,阳泉当地两名律师向记者表达了他们对此案的一些看法。“就该案来看,城区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是有法可依的。”两位律师说。
  
  律师袁全锁告诉记者,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重伤害罪是否可以不予起诉作出规定,但在该案中,胡某有自首情节,我国刑法规定,认定有自首情节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可以对胡某减轻处罚,即可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律师岳瑜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教育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在该案中,胡某虽构成犯罪,但他在外打工的9年艰苦生活中,没有实施新的犯罪,反而时时想的是挣钱赎罪,这一点是难能可贵的。胡某对张某实施的犯罪已经得到张某的谅解,而胡某又没有对社会造成其他伤害,并且自己深刻认识到了错误,主动履行赔偿责任,虽然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已经达到了教育和转化的惩戒目的。
  
  两位律师都认为,对此案不予起诉,体现了检察机关“人性化办案”的思路,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检察工作中具体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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