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李其雄、李杰、冯锋、黄厚文等19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
经查明:2004年起,博白人李其雄、李杰、冯锋陆续到南宁市居住。李其雄以开设赌场及在赌场放高利贷为业。李杰、冯锋到南宁后,先后跟着李其雄合伙开赌场及在赌场放高利贷。经过较长时间的经营,李其雄、李杰、冯锋等人在博白籍人员中,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利用其经济实力和影响笼络许多博白人听从他们的指挥。李其雄等人通过安排这些博白人看赌场获利,为其提供零花钱,为参与有组织实施的打架提供车费及辛苦费和租赁房屋提供居住等方式,进一步控制这些人,并不断诱使博白籍人加入其组织,使李其雄等人的势力范围逐步扩大,逐渐形成了以李其雄、李杰、冯锋为核心,骨干成员固定的违法犯罪组织。随着势力的扩大,李其雄、李杰、冯锋等逐步利用该组织的势力,向他人开设的赌场强行入股,收取保护费,提升其经济实力。
2005年10月,李其雄指派李杰等几十人到他人开设的万秀村六队赌场以打砸相威胁,迫使该赌场出让部分干股,获取非法收入数万元;2006年5月,李其雄纠集组织成员到秀厢村赌场收取保护费,强行入15%干股,安排黄厚剑到赌场看场,非法获利万余元等。之后,李其雄、李杰、冯锋通过开设赌场及收取保护费等方式获取经济收入,并有组织地实施了2006年6月28日在南宁市大学路迪隆娱乐城发生的有上百人参与的寻衅滋事,2006年6月29日在南宁市东葛路搜索酒吧砸打酒吧招牌、玻璃门、酒柜的寻衅滋事,2006年7月9日在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聚众上百人斗殴的故意伤害等多起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此外,为维护其组织的势力和利益,李其雄、李杰、冯锋还组织实施了多起大规模的治安违法案件。主要有2006年4月,因与南宁市鸡村的人发生矛盾,该组织纠集七八十人购买铁管等工具打砸对方场地;2006年4月21日,因“三十四”与别人发生矛盾被殴打,李其雄纠集冯峰、詹永辉、陈军等组织七八十人到南宁市五一路永和大桥与另外一群人准备进行大规模打架斗殴;2007年7月9日,为在南宁市中兴大桥准备与玉林籍人群殴械斗,李其雄、李杰、冯峰组织了近百名博白籍人前往。而该组织成员也依仗李其雄、李杰、冯锋的势力实施一些治安违法案件。2007年7月1日在南宁市天桃路英皇会所因停放车辆而滋事等。
经查证,自2005年以来该犯罪集团共作案十余起,其中寻衅滋事四起,轻伤三人,非法拘禁一起,盗窃一起,非法持有枪支二支看场子收取保护费、放高利贷、打架斗殴等多起,受害群众人数众多,已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危害社会稳定,民愤极大。
西乡塘区法院认为,以李其雄、李杰、冯锋为组织指挥者,其他博白籍人参与的犯罪团伙,是一个有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他们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收取保护费、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此支持该组织实施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起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李其雄、李杰、冯锋是明确的组织指挥者,是组织的核心成员,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军、熊月武、刘少华、黄厚文、陈锡环、秦肖凌、詹永辉、李发军、李华、李华海、卢道石、黄厚剑、庞俊、李景义等人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的行为均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志强、罗其参与砸打东葛路搜索酒吧酒吧,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维护公共秩序、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