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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工龄只得半月补偿 法援帮忙讨回公道

发表时间:2008-09-01 15:04:31 来源:江门日报 作者:


漫画来源:CFP

  近日,在广东江门蓬江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黄某等四人终于与江门市B造纸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分别一次性支付他们每人15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江门法援处的黄宇光、段飞良两位律师看到这一幕,感到无比欣慰,因为他们又一次通过法律援助,帮助他人讨回了公道。

  十几年工龄

  被炒时只得半个月工资补偿

  据当事人黄某等反映,他们人分别于1989年、1991年、1993年、1994年进入江门市某实业公司属下的江门市A造纸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机修钳工、电工或起重工作,之后转为合同工。该实业有限公司安排他们负责属下两公司即江门市A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江门市B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机械维修、电工或起重工作,但只在A公司领一份工资。2002年5月31日,他们被调到B公司工作,工作仍是负责两公司的机械维修,工资待遇与原公司一样。今年4月,B公司要求他们签订三个月(今年6月到9月)的劳动合同,对此他们提出了质疑。没想到,5月份,B公司直接将他们炒掉。黄某等四人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7月2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要求B公司向四人每人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黄某等对裁决不服,在江门市工会的带领下,他们找到了江门法律援助处。法援处黄宇光主任认为,他们的诉求合理,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决定受理他们的法律援助申请,为其四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与段飞良律师一起担任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细致分析理清法律关系

  两位律师分析认为,四人的工作调动应该是可以连续计算工龄的,而且他们的工龄这样算下来有14到18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仲裁机构之所以裁决B公司补偿他们每人半个月的工资,应该是根据“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的规定。

  两位律师认为,该实业有限公司、A公司、B公司类似“关联企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两位律师拟在起诉时,先只列B公司为被告,必要时再追加实业有限公司和A公司为共同被告。

  有力证据支撑达成和解

  两位承办律师根据细致的案情分析,开始积极搜集证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这三家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和变更登记;黄某等四人的工作证、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实业有限公司职工离厂会知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劳动手册》和社会保险凭证等,这些都成为他们的有力证据。从7月8日受理法律援助到7月11日的短短四天里,承办律师完成了搜集证据、分析证据和案情、拟写民事起诉状和到法院立案的所有工作。法院立案后,代理律师多次参与法院的协调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承办法官和代理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由B公司一次性补偿黄某等四人每人十五个月工资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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