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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乘车经历七年诉讼 立法模糊或误读法律

发表时间:2008-09-01 15:01:28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法律是公平的,这是人们崇尚法律的原因所在。同时法律也是深奥的,当人们对法律不甚了解时,法官如何把握立法精神作出公正判决便十分重要。

  今天我们刊出的案件,因为不同的法官对法律有着不同的解释和看法,于是便出现了两种适用不同法律的判决,这其中必有一种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为此,一位消费者用了七年的时间,最终通过法律纠正了原有的不公。

  郑州市电力公交公司为提高优质服务,让平时“疯狂”开车的公交车司扮演孕妇交换体验,司机肚子上捆绑几十斤的东西,没有乘客让座的感受,体验司机紧急刹车负重身子很容易摔交的情景。陈晓东 摄

  新型三门超长公共汽车在南京投入公交客运,座位上有保证乘客安全的安全带。安心摄   

  一起案情十分简单的乘客搭乘公交车摔伤案,由于误读法律条款,导致一、二审法院法律适用存在分歧,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省高院提审,历时7年之久终于结案。

  2008年7月底,江苏省高院对这起历时7年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京市中院的终审和再审判决,本案当事人王新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获赔12万余元。

  乘车受伤

  今年58岁的南京市民王新宏永远忘不了2000年8月19日的一次乘车经历。

  当天中午13时,他乘坐南京公交总公司7路无人售票车行至南京市通济门站准备下车时,突然驾驶员急刹车,猝不及防的他被另一乘客王静放在座位旁的纸箱绊倒。

  经医院诊断,王新宏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第9、10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花去医疗费6200余元。

  同年12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出具鉴定书,鉴定王新宏的损伤属伤残九级。

  2001年2月,王新宏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和《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认为:南京市公交总公司驾驶员驾车进站时,疏于观察,安全措施不当,刹车时造成自己摔倒致伤,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乘客王静对所携带的物品未妥善保管绊倒自己,应负次要责任,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等人身伤害损失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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