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4日,潘女士与管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潘女士购买管先生的房屋一套。考虑到管先生当时身份证已经过期,暂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需办理,管先生必须无条件协助办理,还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双倍房款。合同签订后,管先生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审批表等手续交付给潘女士。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8年5月,潘女士要求管先生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管先生不允。潘女士遂诉至濮阳市华龙区法院,要求管先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双倍返还房款。管先生辩称合同签订后,潘女士是采用欺骗手段骗得收据,其将房产证及审批表交给潘女士,也是受其胁迫所为,应认定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是管先生与其妻子李某的共同财产,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征得李某同意,且事后未取得李某追认,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潘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008年8月11日,法院依法驳回了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河南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