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7日电 据中国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规定》要求,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指出,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规定》还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规定》强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