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
外交部副部长何亚非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随着政治、经贸关系的发展,中纳两国在司法领域也逐步开展合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领域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中纳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6年3月,中纳双方代表团在温得和克就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举行谈判,并就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06年5月,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和纳司法部部长分别代表本国签署了该条约。
《中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适用范围;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司法协助的拒绝或推迟;请求的形式和内容;执行请求的方式和内容;交流法律资料;争议的解决等。
国务院经审核认为,该条约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这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促进中纳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该条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