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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长收好处费 非国家工作人员难定受贿罪

发表时间:2008-08-20 08:31:43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银行行长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昨日,因涉嫌受贿1000余万元,原广州商业银行天河支行行长叶志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间,经叶志审核批准,广州商业银行发放贷款2000万元给广东省紫光贸易公司,而此前紫光公司已经借贷的1200万元还未按时偿还。
  
  叶志利用职权与紫光公司的经理梁某私下达成约定,紫光公司除了向银行支付法定的利息,还应给予叶志本人1.1分的月息,共计约1000万元作为“好处费”。
  
  叶志为了“安全地”收受赃款,让外甥李某注册成立了丽都公司,并多次与梁某电话商议,指使梁某将紫光公司拥有50%股权的的广州市龙洞的一块地转交给丽都公司,紫光公司再出资向丽都公司购买这块本来属于自己的地。叶志通过这种方式收受了“好处费”共计1238万元。
  
  在法庭辩论中,叶志对检方提交的证据和指证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律师表示,叶志的行为虽触犯了法律,属于犯罪行为,但不应以受贿罪论处。
  
  律师介绍说,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叶志所任职的广州商业银行虽属国有,但却是股份制企业,且叶志是经过聘用程序被任命为行长,并非由国资委等国家机关直接指派。叶志也补充说明,他受聘为行长时是经由广州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讨论和选举通过的。
  
  综上所述,叶志及其辩护人都承认举证的事实,但认为检方指控受贿罪定性不准。法院表示在合议的时候会着重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
  
  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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