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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如何提高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的能力

发表时间:2008-08-18 22:49:22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多渠道发现犯罪
  
  侦查工作不应停留在八小时以内,要时刻广泛留意各方面的社会动态,甚至是街谈巷议及无意闲谈中的信息,因这些信息虽有道听途说之嫌,其真实性有待证实,但传言也许并非无缘无故,一旦证实,则有可能直接成案。如石景山区检察院在实践中,就曾经通过此类信息的走访调查,成功侦破了北京市公交驾校司训八队队长于某贪污案、首钢原料处计划员王某受贿案、首钢二线材厂厂长赵某受贿案。
  
  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现象也应引起侦查人员的足够重视,如“烂尾楼”、“马路上拉锁”等现象。这些现象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犯罪。
  
  ■侦查人员的自身素质至关重要
  
  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纷繁复杂,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在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活动中,集体的智慧很重要,但由于案件具体落实在某一个或某几个承办人身上,这就要求反贪侦查人员具有较高的“单兵作战”能力。
  
  首先,侦查人员要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实际工作中,对任何线索都不能妄下判断,没有可靠的依据也不能想当然。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是有原因的,所谓“前有车,后有辙”,贪污贿赂犯罪大多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发现犯罪往往只在于“只言片语”或某一并不起眼的书证、现象,如果侦查人员没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于线索或案件中的材料“吃不透”、“不求慎解”或“盲目相信”,只会错过发现犯罪的机会,浪费“侦查资源”。
  
  其次,反贪侦查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各个方面的素质,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物质文明的不断丰富,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法、手段也在不断的翻新花样。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信息,现在的社会各行各业已超过千种。或许许多新的行业和社会现象我们并不熟悉,而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特殊时期的特殊背景,也在无形中对反贪侦查工作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障碍。因此,侦查人员不仅应是侦查工作的“专家”,更应是对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略通一二的“杂家”,只有不断丰富自己各方面的知识,才能在未来的实际侦查工作中提高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的能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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