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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与刑诉法冲突 人大法工委:按律师法执行

发表时间:2008-08-17 22:42:1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自今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实施以来,由于《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的修改相对滞后,导致现行《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致使侦查机关和律师在实际工作中认识不一、意见不一,从而给律师在执业中造成了很大困惑。

    这个问题不仅引起了政法界、律师界、法学界的注意,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8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全国政协委员何悦在今年“两会”期间的提案作出答复。

    这份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大学法学教授何悦在一件名为《关于尽快将刑诉法与律师法内容相统一的建议》的提案中,指出了《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的几个方面,如: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可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现行《刑诉法》则规定,如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有些案件还需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材料,但现行《刑诉法》规定,在此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

    为避免因《律师法》和《刑诉法》在同一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导致律师无法履行职责,何悦提出如下建议:在修订《刑诉法》时,增加上述《律师法》的新内容,使《律师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相统一;在《刑诉法》完成修订前,建议由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就上述《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衔接问题制定规范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给出了明确的说法,从而有望解除困扰律师界两个多月以来的难题。律师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认为,这一答复对律师来说是个利好消息。他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肯定了律师法的立法精神,也维护了立法法的权威,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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