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私自下载使用他人照片 被判赔偿精神损失

发表时间:2008-08-14 07:47:44 来源:www.chinalnn.com  作者:


  被告某报社擅自从其它网站下载原告张某的肖像图片并刊载在其出版的报刊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被告起诉到延庆法院。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

    原告张某称,其是残疾人,喜爱穿着女装。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原告穿女装的照片刊登。该报刊在包括北京市在内的广大地区发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40万元。

    被告某报社辩称,我报社是从其他网站上下载的原告肖像图片,未经原告允许刊登在女性周刊栏目上,但我方并不知道原告系一名男性公民。我报社同意停止侵害、在女性周刊的版面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但赔偿数额无法满足原告的要求。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同时,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原告系精神残疾,属于特殊的社会群体,社会应对这样的群体给予更多的关爱与帮助,而不应对其行为进行嘲笑、取乐。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许可在对外发行的刊物上刊登原告照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法院在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行为方式、行为后果、获利情况、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酌情考虑的基础上,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新闻:

·男子公开与女网友的淫秽照片要挟保持性关系·青年与未成年少女自拍性爱照片被捕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