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报社擅自从其它网站下载原告张某的肖像图片并刊载在其出版的报刊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被告起诉到延庆法院。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
原告张某称,其是残疾人,喜爱穿着女装。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原告穿女装的照片刊登。该报刊在包括北京市在内的广大地区发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40万元。
被告某报社辩称,我报社是从其他网站上下载的原告肖像图片,未经原告允许刊登在女性周刊栏目上,但我方并不知道原告系一名男性公民。我报社同意停止侵害、在女性周刊的版面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但赔偿数额无法满足原告的要求。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同时,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原告系精神残疾,属于特殊的社会群体,社会应对这样的群体给予更多的关爱与帮助,而不应对其行为进行嘲笑、取乐。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许可在对外发行的刊物上刊登原告照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法院在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行为方式、行为后果、获利情况、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酌情考虑的基础上,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