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新疆全区范围内,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正常的调查途径无法自行收集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在今天下午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法官协会、新疆律师协会联席会议上,由四方共同商议讨论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规定》获得通过。
为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行使调查权利,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公正审判、执行,《规定》明确了调查令的适用范围和调查令的内容,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能够证明的事实或者保存的档案材料,以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正常的调查途径无法自行收集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不得签发调查令。
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交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阐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名称及待证事实和无法取得上述证据原因的申请书,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的复印件,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函。
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法官自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法官填发调查令,由庭长或授权合议庭审判长签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法官口头驳回。使用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形式,限于银行帐号、存款记录、档案材料、户籍证明、权利凭证、审计报告、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书证,不得包括证人证言、音像资料等其他证据形式。
《规定》同时赋予法院对滥用调查令的律师予以一定程度的制裁,规定被调查人不能在调查令有效期内提供证据或者无证据提供,应当在调查令回执注明原因或者另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由被调查人本人或者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交予持令人。持令人未按规定使用、交还调查令,即丧失今后在代理案件中申请调查令的资格,并由人民法院视情节予以处理。持令人伪造、编造调查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滨海说,调查令制度的实施,对于便利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执行中对解决“执行难”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新疆律师协会会长金山说,实施调查令制度,将很好地解决新疆区内司法实践活动中存在的律师取证难,特别是面对涉及行政机关拥有的证据收集调取难、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调取财产线索难的问题,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效率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