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跑跑”在德国也无法可依
中国教育部近日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对教师提出了不少新要求,其中将“保护学生安全”一条纳入新的师德规范,尤其引人关注。中国的《教师法》没有明确规定教师在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下的职责和义务,仅在第四款中写明,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相比较,德国从法律角度上较为明确地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的一些监管义务,尽管也没提出在突发情况下教师的义务,但仍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德国各州的教育法对教师监管的范围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例如《下萨克森州学校法》规定:“教师有义务照看好在学校内、在学校区域内的公共车站、以及在校外举行的学校活动中的学生。教师的监管还要使小学和初中阶段的学生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学校的属地。”同时在德国联邦政府和州相关司法实践的判例,还对具体情境下教师的监管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对教师在课堂教学、课间休息、上放学路上、外出郊游、参观活动等不同情况下的监管义务,分别作出了解释。当然,德国一些法学界人士也指出,由于教师所面临的情况异常复杂,学生的数量、年龄,所学课程的性质,以及可能出现的危险性等因素,都在影响着教师对学生的监管。因此,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可能全部列举教师监管的职责,而只能确立教师在上述情况下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或许正是如此,德国媒体对处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范跑跑”现象,并没有大肆报道。但中国对这种现象的讨论,无疑是社会追求完善的一种进步。(文 葳蕤 发自柏林)
加拿大法律能限制“范跑跑”
加拿大法律文化的重要特点是道德观念法律化,即尽可能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加拿大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并不是两个完全分离的部分。随着两百多年来的社会发展,加拿大社会的道德和法律日趋重合。从社会的发展进程看,道德观念法律化的程度是判断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一个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重合部分越多,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
在这里,我无意再对范美忠的行为进行讨论,而是提供加拿大社会在这方面的一些经验。
“加拿大人爱法律如爱父母”,这话不假。法律已经渗透到加拿大人生活——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文化、政治、宗教等领域的每一个角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要能够道德化的,几乎都已经法律化。加拿大是将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重合得最多的国家。当然,这种法律文化造成了法律案件成倍增长。有人认为加拿大人对法律诉讼的狂热是一种畸形文化,这是对加拿大法律文化的误解。事实上,一个国家以法治国的程度同法律讼诉量是成正比发展的。如果“以讼为耻”,诉讼案件量极低,那反倒不正常。实际上,一个社会的民众热衷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社会问题和私人纠纷,正好说明这个社会的民众对法律的尊崇和服从。加拿大社会很少有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其法律文化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加拿大这样一个崇尚法律文化的国家,对学校和教师在紧急情况下的责任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没有履行职责的教师不算触犯刑律,国家无权对失职教师进行刑事起诉。但失职教师会面临民事的法律责任。如果教师因为失职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通常都难逃学生家长的法律指控和赔偿要求,除非受害人家庭不采取法律行动。
关于学校教师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责任,加拿大有这样一些规定:
教师在突发灾难(包括地震)的情况下,必须处理当时的紧急情况,这是责任,不是义务。
加拿大政府专门对教师在突发灾难时的责任作了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