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月3日公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这一司法解释2008年8月1日生效后,将为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区法院做出的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的判决提供法律依据。
据介绍,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回归前,由于缺乏相关机制,两地的判决不能得到对方的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如果想在另一地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就不得不重新起诉。香港回归后,特别是《内地与香港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签署后,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问题日益突显。为解决这一问题,内地与香港特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先易后难、务求实效的原则,先后磋商7次,最终达成共识,首次明确了内地与香港特区有义务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的民商事判决。本次公布司法解释,就是内地落实两地磋商结果的具体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该司法解释填补了内地法院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依据的空白,使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程序统一、明确和简化,增强了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从而消除了投资方对诉讼与执行相脱节的疑虑,增强跨区域投资、贸易的信心。这是继1999年、2000年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司法解释之后,又一更具影响力的司法举措,进一步表明了内地法院依法维护香港和内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诚意,也将进一步加强两地已有的司法协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