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7月29日)上午9时,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主任许道明、江黎夫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许道明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江黎因同样罪名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同时,被告人许道明、江黎受贿所得人民币253.42万元、美金3.18万元、港币1000元以及二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的人民币80.51463万元、港币2.998万元、英镑1.6万元、美金5.220336万元、日元11.4031万元全部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许道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利用其担任中共合肥市委常委、中共合肥市郊区区委书记、合肥市委副书记及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妻被告人江黎或单独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巨额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除此以外尚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均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被告人均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其中,在被告人许道明夫妇的共同犯罪中,行贿人陈某某为谋取被告人许道明的关照、帮助而送100万元,被告人许道明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为陈所在的公司谋取了相关利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当时担任合肥市商务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被告人江黎,在明知他人为谋取利益送给其丈夫许道明1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该100万元转至香港许明恒账户,后又授意将该100万元进行投资直至案发,并在省纪委调查期间伙同他人对该事实予以掩盖、隐瞒,其行为也构成受贿罪。由于被告人江黎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决定对被告人江黎予以减轻处罚。
对于一审判决,许道明、江黎夫妇当庭表示要考虑过后再决定是否上诉。(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