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湖南龙山县农民包敦贵给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雪玲打电话表示感谢。包敦贵在电话里兴奋地告诉王庭长,自己马上就要安装假肢了,不久便可以继续参加劳动,一家人都很感谢巩义法院的好法官!
2007年7月,39 岁的包敦贵来到巩义一家煤矿打工。然而就在到煤矿工作的第三天,他在井下操作探水机时,不慎被绞伤右臂,导致右上肢远端毁灭性损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2008年3月12日,巩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煤矿应支付包敦贵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残疾补助金、鉴定费、护理费共计107157元,并承担安装假肢费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煤矿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要向包敦贵支付上述费用。
承办法官王雪玲得知被告包敦贵是来自湖南的农民工,因工伤致残,且其家庭经济困难,来巩义打官司不容易,立即向主管副院长张卫锋作出汇报。张卫锋要求法官依法尽快审结此案,并要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关心农民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两个月的诉讼中,王雪玲庭长除了开庭当日通知包敦贵本人到庭外,主要工作都是靠自己和书记员亲自到案件发生现场调查、电话询问当事人、特快专递邮寄文书等形式完成的,尽可能不让当事人多跑路、多花钱,把包敦贵参加诉讼的成本降到最低,让其感受到了巩义法院对农民工的司法关怀。为了让包敦贵尽快拿到赔偿款,王雪玲多次到煤矿对原告因势利导,说服煤矿负责人主动作出赔偿,最终使煤矿一次性支付包敦贵各项费用十六万元,案件圆满解决。该案的书记员任伟说,该案件相对其他同类案件,虽然法院的支出增加了近千元,但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支出 ;虽然法官多跑了不少路,但让当事人少了不事,案件圆满解决。
在这起案件中,巩义法院仅收取了五元诉讼费。该院常务副院长张西强说,巩义法院把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落实该院“让贫困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当事人的权益在巩义法院得到最大限度地实现”的公开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