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联通公司系统的漏洞,对外透支发送短信58044条,造成联通公司损失302428元。史进以犯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起诉。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史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撤销缓刑,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史进退赔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济损失302428元。
今年33岁的史进系无业人员。2005年4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自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期间,史进使用其购买的内存少量余额的2324张联通SIM卡,在其位于郑州市路砦村的租住处,使用八口猫高速发射器,通过电脑上的特定软件,利用联通公司系统的漏洞,对外透支发送短信,发送到一网名叫席云飞(在逃)的人指定的地址上,史进发送短信58044条,造成联通公司损失302428元,史进从中得到回扣79699元。
公安机关接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报案后,于2007年4月24日在郑州市耿河路东街某房屋将其抓获。现赃款未追回。
被告人史进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使用2324张联通SIM卡透支短信费用302428元与事实不符,其仅透支了几百张卡,不应对全部透支费用承担责任;其没有与别人签订任何合同,亦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七法院审理审理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史进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史进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不当。
公安机关从史进家中提取了2423张SIM卡,并经鉴定上述联通卡均透支发送短信,造成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302428元的话费损失,且史进在公安机关亦供认了上述联通卡全部系其透支发送短信所使用,证、供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2423张SIM卡系其使用,其应对302428元的透支费承担责任。
史进在明知联通SIM卡可以透支发送短信的情况下,从市场上大量购买仅有少量余额,且无真实客户身份的联通SIM卡,使用专门的短信发送设备,大量恶意透支花费,其主观上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话费的行为,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史飞诈骗他人财物,价值302428元,已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史飞在缓刑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