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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官员涉嫌干预司法公正 致无辜者入狱

发表时间:2008-07-29 19:35:37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一审重判15年,二审认定证据明显不足发回重审,一件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却久拖不决,以涉黑被捕的被告人,背着贷款诈骗的罪名已被关押了近1年半时间。
  
  还有一系列令人费解的谜团:法院认定的贷款诈骗案,作为“受害者”的金融机构为何认为被告人无罪?同一案子在不同地方的同级法院,为何有截然不同的裁决结果?多名法律专家认为无罪的被告人为何被判刑15年?举报人反映,在这一系列谜团的背后,是极个别政府官员干涉司法的阴影。
  
  专家呼吁,有关部门应当彻查,不应让无辜者蒙受冤屈,更不能让司法公正蒙受屈辱。
  
  作为“受害者”的金融机构认为被告人无罪?
  
  被告人赵世金是石家庄金星保温瓶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凤阳金星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3月,赵世金先是以涉黑罪被捕,后改为因涉嫌贷款诈骗被拘留。同年11月,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赵世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全椒县信用社贷款18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36.2万元贷款未归还,构成贷款诈骗罪;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欺骗手段,构成合同诈骗罪。赵世金一审被判刑15年。今年5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原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定远县人民法院(2007)定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为筹集资金买林场,赵世金在合作伙伴滁州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商贸公司房产做抵押,向全椒县信用社贷款180万元。信用社工作人员明知贷款文件不符合手续,依然向赵世金发放了贷款,并同时要求赵世金以林场采伐证作担保。法院认为,赵世金提供虚假文件骗取贷款,案发时尚有部分贷款没有归还,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全椒县信用社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调查者:“老赵一直在还钱,按期结息,有时是他亲自来还,有时委托他人来还,凭什么说是诈骗贷款呢?信用社发放贷款,抵押物是赵世金提供的林场采伐证,而非法院认定为虚假文件的房地产相关证件。我们认为这笔贷款很安全,老赵完全有还贷能力和还贷意愿。类似的延期还款在银行业务中很常见,如果说赵世金是贷款诈骗,那么,银行每年的贷款有很多都会延期,难道都是贷款诈骗?”他说,他曾是赵世金办理贷款的经手人之一,当时全椒信用社与赵世金业务往来频繁,很信任赵世金。赵世金2005年获得贷款后,当年内即还款20多万元,后因企业资金缺乏,赵世金提出了延期还款申请,信用社也批准了。后因赵世金投资企业亏损,没能全部还清。
  
  他还告诉调查者,一直到赵世金被公安局抓起来的前几天,赵世金还在与银行结算利息,他与赵世金商量如何还清贷款,赵世金说已经找到了一些经销商借钱,过几天从石家庄回到安徽,再向其哥哥赵世来借100万元,就能还清了。法院判决书显示,赵世金最后一次结算利息是在2007年2月3日,滁州市公安机关批准立案时间是2007年2月13日。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司法监督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曹锋说:“赵世金一直都在还款,这说明赵世金没有诈骗贷款不归还的主观故意,缺乏这一要件,贷款诈骗无法成立。”他认为,贷款诈骗必须具有主观故意的要件,即贷款人主观目的是不想还款,贷款后进行挥霍、藏匿,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而赵世金是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工厂有数千万元资产。赵世金为了企业扩大再生产向银行贷款,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没做到按时还款,并没有出现逃避、藏匿等恶意拖欠行为,延期还款是企业资金周转紧张造成的,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赵世金在信用社贷款和林场买卖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瑕疵,但这些问题都只是商业上的纠纷。
  
  明知“上当”还要签订合同的“受骗者”?

  
  定远县法院一审查明,赵世金与张正根合伙购得林场后,将部分林场卖给江苏溧阳市天惠木业公司惠元林。后木材价格上涨,张正根与王培成等人要求向赵世金购买林场,赵世金又与张正根签订林场买卖合同。法院认为,赵世金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隐瞒真相,以同一标的物与两家签订购买合同,骗取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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