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贪官妻打理老公千万贿款 理出新鲜洗钱案
|
发表时间:2008-07-29 19:34:24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
|
核心提示: 7月1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因涉嫌受贿2226万余元在这里受审,同时受审的还有晏大彬之妻付尚芳。不过,两人涉嫌的罪名不同:晏大彬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付尚芳则被控涉嫌洗钱罪。 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首次将贪污贿赂犯罪增加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以来,以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上游犯罪被指控的洗钱罪一直罕见于司法实践。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现象的存在?在晏大彬受贿案中,其妻付尚芳又为何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此案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又有着怎样的意义?为此,本报(检察日报)记者采访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相关人士。 1 丈夫受贿,妻子被控洗钱 位于三峡重庆库区的巫山县,是国家级扶贫县。就在这个年财政收入仅1亿余元的贫困县,该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竟涉嫌受贿2226万余元。7月1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晏大彬之妻付尚芳同时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至2008年初,被告人晏大彬在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主管巫山县交通建设和具体管理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的职务便利,在巫山县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周某、廖某等人或其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先后63次收受17人贿赂款2226万元。 据《成都商报》报道,晏大彬在庭审现场承认,在其非法敛取的钱财中,有2165万元都利用到重庆开会出差的机会,交给了在重庆照顾女儿读书的妻子付尚芳保管,自己仅留下了数十万元。 在法庭审理此案时,检察机关对付尚芳作出如下指控:被告人晏大彬先后将其受贿所得赃款中的2165万余元交给其妻被告人付尚芳。付尚芳明知该款系晏大彬受贿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以其本人和亲戚朋友的名义,将其中的745万余元在重庆市区的鲁能星城等住宅小区购置了7处房产;将其中的113万余元存入以其本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资金账户;以本人和亲友的名义,将其中的85万元用于投资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施罗德蓝筹股票基金、泰康人寿千里马两全保险等理财产品。 据了解,晏大彬夫妇二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2 上游为贿赂犯罪的洗钱罪公诉,罕见于司法实践 晏大彬受贿案中,其妻付尚芳被指控的是洗钱罪,其上游犯罪是晏大彬的贿赂犯罪。 以贿赂犯罪作为上游犯罪来指控洗钱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少见。在记者的调查采访中,金融界、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相关人士都表达了这样类似的观点。 由于晏大彬受贿案影响巨大,7月16日庭审当天,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被安排前往旁听案件审理,能容纳400余人的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大厅座无虚席。据《成都商报》报道,从北京专程赶来旁听此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的一位王姓官员,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反洗钱处的一名官员共同表示,以贿赂犯罪为上游犯罪被指控的洗钱罪此前还没有听说过,付尚芳洗钱案对全国具有示范效应。 资料显示,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首次写入我国《刑法》的时间是2006年。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目前,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共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大类86个罪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屈学武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以贿赂罪作为上游罪来指控行为人涉嫌构成洗钱罪者,付尚芳一案是我所知晓的第一例。”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助理检察员李斌也告诉记者:“以洗钱罪提起诉讼,其上游犯罪是贿赂犯罪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