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驾驶严重超载且后轴运力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低速自卸车将在路右侧捉青蛙的17岁少年碾压致伤,日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尹志平赔偿原告余龙杰因交通事故致残所受经济损失262447.49元的60%计币157468.49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4日中午,被告尹志平持“A2”证驾驶严重超载且后轴运力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湘B84102号低速自卸车装载河沙从茶陵县舫乡堤洲村驶往清水矿区,行驶到潞水镇龙溪村塘头组丫型路段转入向清水火车站道路时,遇原告余龙杰正低头在前方右侧道路上捉青蛙。当汽车行驶经过原告时,原告跌倒在地,汽车右后轮从原告的左腿碾压而过,致伤原告。事故发生后,被告随即送原告到清水卫生院急救,后又转入茶陵县中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经查,原告创伤性失血休克,左下肢毁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腹腔积液。原告自6月5日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32天,花费医药费37336.48元,出院后伤情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左膝关节以下小腿完全缺失,构成五级伤残,需装配带关节仪肢。
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上学途中不注意交通安全,在公路上捉青蛙玩耍,遇汽车临近没有避让,结果被汽车碾压致伤,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汽车后轴动力不符合技术标准,遇原告等人在路旁玩耍时不注意安全行驶,疏于对车前人员的行为进行判断,结果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在场人对原告跌倒在汽车下的原因不能陈述一致,原、被告又没有提出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致不能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不能划分原、被告对事故的主次责任,因此原、被告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为宜。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年限,可以参照护理时间的最长期限20年予以计算,超过此期限后需要继续给付时原告可以另行向被告主张,对原告要求赔偿到60岁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成年后的假肢标准过高,参照假肢安装单位产品价目,结合该单位的安装处方,应当予以降低安装标准。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50000元,因在交通事故中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且诉请的金额过高,故应当核减,酌情予以给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法定上诉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