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得到消息:1898部规章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这是继今年年初国务院宣布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梳理法律依据取得的又一成果。
200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全国31个省(自治区、市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规章制定权的55个国务院部门,共对列入清理范围的12695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修改规章有四种情况
北京养路费滞纳金减半
7月16日,北京朝阳区杜先生在补交养路费时意外发现,滞纳金比他预算的少了一半。工作人员告诉他,《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了,滞纳金由日加收所欠费额的1%降至5%。。
清理规章,给老百姓带来看得见的实惠。这种事例,最近在全国各地、各行各业中时有所见。
对渔民来说,以前购买和改造海洋捕鱼船,按规定要经过两次许可。农业部在清理规章中,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进行修改,明确当事人只需办理一次申请。这不但方便了申请人,还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
在禁鸣区内鸣喇叭要被罚款200元,这是湖南长沙市一规章中的规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100元。在规章清理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长沙市果断地废止《长沙市防治机动车噪声污染规定》。上海市结合这次清理,开展了行政收费依据专项清理,砍掉了涉及公安、教育等30多个部门的148项收费。
在吉林,规章清理有条“硬”规定:所有涉及行政处罚、许可、强制、收费、年审年检的行政措施条款,均要列明法律法规依据,并由省法制办审查。对不具有规章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32件文件一律宣布无效。
“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有1898部规章被废止或宣布失效,有330部规章进行了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备案处处长孔祥泉介绍说,这次清理成果,不仅极大地方便了老百姓,也有力地促进了规章的规范以及法制的统一。
据了解,被明令废止的规章,其主要内容已被新法律法规代替。比如农业部《乡镇联营企业暂行规定》,虽然在出台时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其内容属于民事行为,是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事项,已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
被宣布失效的规章,只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或者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对象,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比如某部门下发的《关于下发〈天然橡胶产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属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方式,实践中早已被取消。
被修改的规章,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或新发布的规章相矛盾;二是部分条款内容实际已不存在;三是个别条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四是有关规定之间衔接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