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广西区高级法院委托,依法对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梁卫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终审宣判。梁卫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现年51岁的梁卫,曾先后获得“广西区劳动模范”、首届“广西十大杰出青年”、第四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第二届“全国中药行业优秀企业家”、国务院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称号。
经审理查明,梁卫在担任钦州市制药厂厂长、广西半宙制药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在发包半宙公司职工宿舍楼等工程及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承建方的贿赂人民币18万元。在发包钦州市制药厂住宅工程、半宙制药集团公司住宅楼和钦州大力神酒店土建工程及支付工程款过程中,收受承建方贿赂人民币60万元。在发包安装大力神酒店空调设备工程和支付款项的过程中,收受安装方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在发包半宙公司道路绿化、排污处理工程及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收受承建方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梁卫共受贿人民币118万元。
2000年至2002年间,广西半宙集团公司为了能够完成经营目标责任状的指标,采取虚增公司利润、虚报工业总产值等办法,使公司连年超额完成目标责任状的指标。钦州市经贸委连续3年下发文件,同意半宙公司按政策发放经营目标责任奖共146万多元,其中有144.312万元是通过虚报手段取得。梁卫等人明知该款是虚报取得,仍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进行私分,据为己有。其中梁卫个人分得人民币28.2141万元。
梁卫还分别于2004年2月11日、3月3日先后两次挪用公款共126万元,用于个人购买灵山县陆屋镇陆东村委会凤凰岭的48.66亩土地进行营利活动。
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梁卫作为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8万元,构成受贿罪;梁卫作为接受国家机关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在国有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虚报利润和产值的办法,骗取公共财产144.312万元,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26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数罪并罚。梁卫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查处,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时如实交代其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依法视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梁卫只退出赃款10万元,尚有大部分赃款没有退出,原判依法决定对其贪污罪、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正确。梁卫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据均不成立,应予驳回。
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梁卫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三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对梁卫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