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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杀人 监护人判赔27万

发表时间:2008-07-02 08:45:45 来源: 作者:


近日,大兴法院红星法庭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案被告王某在精神病发作时将姜某杀死,王某监护人孙某被依法判决赔偿姜某家人27万余元。

    姜某的丈夫及子女起诉称:2007年11月10日15时30分许,姜某一个人在家,王某闯入家中乱翻东西,经姜某制止后停下来。过了十分钟,王某又开始翻东西,姜某再次劝阻,王某不听。姜某准备叫人帮忙时,王某将其拖到后院,用刀对其身体乱砍导致死亡。2007年12月7日对王某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2007年11月10日其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受疾病影响,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要求王某之监护人孙某赔偿死亡赔偿金191 180元、丧葬23 253.50元、误工费11 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交通费203元,共计276 316.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将姜某杀死,经有关部门鉴定王某为精神分裂症,在实施故意伤人行为时,受疾病影响,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故作为王某监护人的孙某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对王某因杀死姜某给姜某的家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的监护人孙某赔偿姜某的丈夫及子女各项费用276 3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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