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盗得38万,3青年获刑,面临12年到14年不等的刑期,还有4人另案处理。
7个青年时分时合,流窜于厦门市和南安市,仅用两个月就偷盗财物38万多元。日前,其中3人落网,巨大的犯罪数额使他们面临12年到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去年10月至12月间,杨某、付某、姚某伙同田某、张某、杨某军、某生 (均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时分时合的方式,窜至我市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思明区及南安市水头镇等地实施盗窃作案10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381981元。其中付某、杨某参与盗窃作案10起,盗窃财物价值381981元,姚某参与盗窃作案5起,盗窃财物价值228365元。
去年10月5日晚7点多,付某、杨某伙同田某窜到湖里区叶某住家,撬开防盗窗栅栏,进入室内盗走两台康柏笔记本电脑(销赃得款5000元)及黄金手镯、戒指、耳环、手链、项链等物品(销赃得款7000元)。第三天即10月7日晚7点多,付某、杨某伙同田某又在湖里区以类似方法入室盗走一户人家卧室内的现金50000元。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姚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付某、杨某均参与盗窃10起,被告人姚某参与盗窃5起,盗窃数额均特别巨大,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归案后,3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一审判决,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元。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