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山东青年男子齐某,在作出近40万元赔偿的情况下,今天(7月16日),被闵行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08年3月14日午夜,齐某酒后驾驶轿车,沿闵行区七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第41号加油站处,适逢尚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由加油站出口西向东驶入七莘路机动车道,由于避让不及,齐某驾驶的轿车车头与尚先生驾驶的小客车左侧发生猛烈相撞,致尚先生和乘在小客车上的林先生和顾女士一对夫妇受伤。为了逃避责任,齐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找到亲戚商量逃避责任,并决定让朋友鲁某赶到事故现场充当肇事司机。但最终仍被公安人员查明,鲁某和齐某均如实作了供述。
2008年3月23日,顾女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尚先生因车祸致外伤性脾破裂伴腹腔积血等,构成重伤。经闵行区中心医院诊断,林先生左侧气胸、左侧第2-7肋骨骨折,右侧腓骨远端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
肇事司机齐某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发生事故后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和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行为在事故中有过错。尚先生驾驶机动车由加油站出口西向东驶入七莘路,未避让七莘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其行为在事故中有过错,确定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尚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在事故处理中,齐某亲属代为赔偿孟女士亲属经济损失23万余元,赔偿赵某经济损失2.7万余元,赔偿尚先生l2万余元。今年6月,检察机关以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