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今天出席“刑事二审程序:难题与应对”论坛时表示,最高法可以在死刑复核程序阶段主动介入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民事调解,但不会仅仅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问题就让死刑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有学者提问,最高法在死刑复核程序阶段能否主动介入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民事调解?对于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死刑案件,是否有权进行调解?
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很好的问题。第一个,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的时候要不要,有没有依据进入诉讼调解?附带民事,法律没有规定,因为是调解,就不会强制处分当事人的权利。因此,虽然没有违法,与法律精神是不违背的,这是两个前提。因此,为了使死刑裁判能够有更好的社会效果,最高法院积极地促进能够在复核过程中把一审、二审没有解决好的附带民事问题努力解决好。这应该说是做了额外的工作,现在来看,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都不错。有的审判庭直接做调解工作,道理上程序上早在一审、二审解决了,今后一审、二审能做好的不应该由我们来做,不是不做,而是一审、二审应该做好。
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二个问题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对于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是不是还要进行调解?我们能够调解双方都接受,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实践中法律上没有要求也没有依据对于附带民事判决生效的,仅仅要做民事调解就把死刑案件发回重审,不应该这样。不会因为附带民事的问题就发回重审,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问题?可能是一个误解。案件我们认为不应该是死刑,但是为了争取更好的效果,我们在不核准裁定下发的同时有一个要求,高级法院、中级法院要努力处理善后的时候,在做出改判的时候,把附带民事工作做好,再去调解,再去申请国家救助,给被害人更多的生活上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