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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交通违法行为细分157种

发表时间:2008-06-09 09:08:37 来源: 作者:


福建交通违法行为细分157种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出新规,下月在全省施

 

台海网6月7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 来自省公安厅最新发布的消息,福建省制订出台的《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将于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根据新规,今后凡是行人不按信号灯通行的,或是乘车人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等12种行为均属重大过错行为,要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重大过错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交通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由《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具体列举。据悉,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七类89项,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四类68项。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据悉,新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新规:提示不按指示通行将负主要责任

  行人

  新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凡是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的,属于重大过错行为。凡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将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有关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的具体行为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横过路段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扒车、强行拦车的;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或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的;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行人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嬉闹或夜间在机动车道内坐卧的。

  车辆

  出现以下一些情况时,车辆不按规定让行的应负主要责任: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识、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的;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避让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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