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湖南老太18年前在天津误进看守所获赔458万

发表时间:2008-06-05 15:33:52 来源:新华网 作者:


18年前,她“涉嫌投机倒把”误进看守所,从阔老板成了穷光蛋 18年后,天津公安局塘沽分局承认失误,黄老太很高兴

  (湖南)株洲黄友元老太太这几天心情不错,因为天津公安局塘沽分局终于将458万元“和解款”汇给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株洲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天津公安局塘沽分局对这个12年前的判决很重视,承认在18年前的办案中存在失误,愿意为当年的行政侵权负责。

  突然被关进看守所

  黄友元原来是株洲县棉纺厂工人,后来下海做煤炭生意,生意很红火,赚了不少钱。

  1989年4月,黄友元与广州某公司签订合同,提供原煤,双方因煤炭发热量标准发生纠纷,噩梦从此开始。1990年6月18日,几个陌生人以谈生意为名,将她叫出宾馆,推进一辆面包车。第二天,天津公安发出收容审查通知书,以“涉

  嫌投机倒把”将黄友元关进了看守所。后来,天津公安局塘沽分局以代为处理债务等名义,将黄友元存放在港务局的3万多吨煤炭,批给包括广钢在内的十多家单位和个人。1994年12月27日,塘沽公安分局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取保候审,解除了对黄友元长达54个月的人身限制。

  自从离开看守所以后,黄友元原本近视的眼睛就几乎失明了,镜片度数从1800增至2800,后来披露出来的案卷材料记载:黄友元在看守所中精神失常、大小便失禁。

  为讨说法四处奔波

  据了解,天津公安局塘沽分局长期认为,公安局用黄友元价值313余万元的原煤抵消了307余万元的债务和广州某公司202余万元的损失,公安机关代替黄友元清偿债务的行为,不仅没有给黄友元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相反因为用于抵债的原煤的价值远远小于债权,造成债权债务关系消失后间接使黄友元获得了利益。

  对于这个解释,黄友元的律师提出强烈质疑,不论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属实,都不是公安机关出面解决的事情。即便黄友元欠下巨额债务,也应由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公安部早就有通知,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此后,从一个“阔老板”变成“穷光蛋”的黄友元为了讨个说法和拿回财产到处奔波。

  判决生效后拖了12年

  1995年3月22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黄友元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在此之前,黄友元也曾向天津当地法院状告塘沽公安分局,但两级法院均告知“无法受理”。

  株洲中院审理后认为,塘沽公安分局违法行使职权,并于1996年3月7日作出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到期不能追回的,则按照每吨169元进价,赔偿黄友元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

  当时,天津塘沽公安分局既不出庭应诉,判决生效后又拒绝执行。株洲中院曾多次派人赴津,均无功而返。黄友元的反复上访引起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等部门高度重视,均发函督办本案。今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为此案召开了由湖南、天津两地高院参加的会议。在各方的协调下,天津塘沽公安分局与黄友元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承认在18年前的办案中存在失误,愿意为当年的行政侵权负责,自愿支付458万元。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