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公开宣判大会,对一批贩卖毒品、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宣判,并在对犯罪分子验明正身后,当场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案例一
2004年12月下旬,张勋良分别纠集刘道坤及廖顶先、张勋才(均已判刑)等人,到海南省海口市进行贩卖毒品活动。同月27日,张勋良指使刘道坤化名“张孝能”租赁海口市海甸岛间乐新村6栋3单元503室,作为藏匿、加工、贩卖毒品的场所。2005年1月10日,张勋良到广州向一名绰号叫“舅父”(在逃)的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440克及毒品掺和物1000克,交给刘道坤用于掺入海洛因贩卖。1月13日,张勋良指使刘道坤到广西南宁市购买700克海洛因带回海口市存放,后由刘道坤根据张勋良的指令,将海洛因与冰毒、底粉加工掺和后贩卖给他人。1月14日,张勋良指使廖顶先乘飞机到广西南宁市购买350克海洛因带回海口市,交由刘道坤保管,然后再根据张勋良的指令进行加工贩卖给他人。1月13日15时许,张勋良指使刘道坤将100克海洛因交给张勋才贩卖给陈加尧(已判刑)。1月16日8时许,张勋良指使刘道坤再次将100克海洛因交给廖顶先贩卖给陈加尧。1月17日,公安人员将张勋才、刘道坤等人抓获,并缴获海洛因570.92克、甲基苯丙胺436.02克、毒品掺和物969.82克及加工、贩卖工具等物品。
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张勋良、刘道坤伙同他人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死刑。
案例二
2005年6月15日,澄迈人刘孝奋与潘亚和(已判刑)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100克,潘亚和与谢荣章、吴正耀(均已判刑)联系。当日下午18时许,谢荣章携带海洛因101.38克到海口市博爱南路与潘亚和交易时被抓获,刘孝奋见状逃离现场。
2005年9月,刘孝奋与同乡王川友商定共同出资到广西购买海洛因回海口市贩卖。刘孝奋经与梁克林(已判刑)联系后,于9月2日指使陈东(已判刑)到广西找梁克林联系购买毒品。陈东到达广西南宁市后,由梁克林带到广西凭祥市,以人民币8万元向蒙洁清(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海洛因一块,后在返回南宁市途中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350.6克。
2005年9月,刘孝奋、王川友与黄招文(已判刑)商定共同出资到广西购买海洛因回海口市贩卖。9月18日,刘孝奋与梁克林联系后,由王川友、黄招文乘车到南宁市,再由梁克林带到广西凭祥市向蒙洁清先后购买了两块海洛因共计700克带回海口市交给刘孝奋。刘孝奋将海洛因贩卖,得款三人平分。
2005年9月底,刘孝奋、王川友商定共同出资到广西购买海洛因回海口市贩卖。刘孝奋与梁克林联系后,指使王川友到广西南宁市找梁克林,由梁克林带到广西凭祥市向蒙洁清购买海洛因600克带回海口市,交由刘孝奋贩卖。刘孝奋将其中100克海洛因通过王录庄(已判刑)贩卖。同年10月初某日,刘孝奋指使王川友拿50克海洛因到海口市金银州宾馆门口交给林诗英(已判刑)伙同他人贩卖。得款二人平分。
2005年11月初,刘孝奋、王川友商定共同出资到广西购买海洛因回海口市贩卖。刘孝奋与梁克林联系后,刘孝奋、王川友与王录庄于同月4日乘车到南宁市,由梁克林带王川友到广西凭祥市向蒙洁清购买一块重320克的海洛因。后返回南宁市将毒品交给王录庄携带回海口市交给刘孝奋。刘孝奋将其中的120克海洛因通过王录庄贩卖,其余海洛因则自己贩卖。得款由刘孝奋、王川友平分。
2005年11月7日,刘孝奋、王川友与黄招文商定共同出资到广西购买海洛因回海口市贩卖。同月8日,由王川友、黄招文携带毒资16万元,分别乘坐航班到广西南宁市。当晚,梁克林带王川友、黄招文乘坐出租车到达广西凭祥市,向蒙洁清购买海洛因501克带回南宁市。当日,王录庄接到王川友的电话后亦赶至广西南宁市,与王川友、黄招文携带毒品乘坐客车返回海口市。同月11日凌晨5时许,当客车到达海口市秀英码头时,王川友、黄招文、王录庄被抓获,从王录庄身上查获海洛因501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份,含量为4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