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代某在驾重型货车遇绿灯放行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而径自右转将一骑车人撞死。今天(6月26日),闵行区法院法院在代某亲属已赔偿22万元的基础上,作出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4个月15天的一审判决。
2008年3月3日7时30分许,来自安徽寿县的男子代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沿闵行区都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放鹤路口时,适逢施先生骑自行车沿都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此时,代某见到绿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而是急拉方向盘右转,导致重型普通货车与自行车相撞,施先生被撞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代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置。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施先生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法院审理期间,代某亲属已代为赔偿死者亲属损失2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维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代某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已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