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实业公司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情节特别严重,近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高额罚款。据悉,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实施处罚的最高限额。新民诉法规定,对个人罚款最高额度从1千元升为1万元,对单位则从最高罚款3万元升为30万元。
2007年6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对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公司诉山东某实业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被告山东某实业公司偿还原告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公司欠款1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按期履行判决。2007年7月,章丘市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某实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当年7月11日前还款,但某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章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知,被执行人并无大宗易变现财产可供执行。虽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但无法变卖,执行一时陷入困境。后经了解,山东某实业公司一直正常经营,有一定履行能力,遂要求其申报财产和经营状况,但某公司仍置若罔闻。2008年4月,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产状况及经济收入进行了审计。经审计发现,截止2007年底,这家公司当年累计实现利润上百万元,资产总计过千万元,2008年利润继续呈增长势头,最近又在青岛大规模投资,且新建办公楼也已动工。审计表明,这家公司完全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拒绝还款,是典型的抗拒执行行为,为了维护法律权威,章丘法院依据新修订《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对山东某实业公司作出上述处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可于三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面对审计结果和处罚决定,当事人自知理亏,明确表示服从法院处罚,并表示要积极偿还欠款、交纳罚款,不再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