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买到凶宅能不能退?法院判决不一定事前需预防

发表时间:2008-06-24 22:07:20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


 上周,成都一桩“凶宅”买卖案有了结果,“凶宅”原主人被判合同欺诈,买家成功退房。此前,广州也发生过不少此类官司,但买家的退房要求被驳回的居多。房屋交易中,卖方有义务告知“凶宅”信息吗?买方又该如何自我保护?

  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住宅,人们称之为“凶宅”,是很多人忌讳的事情。但在房屋交易中,为了顺利脱手,“凶宅”的房主往往会隐瞒实情。而买家,一旦得悉则会大呼上当,寝食难安。时报与网易联合开展的网上调查显示:在二手房交易中,逾70%的人担心买到“凶宅”;万一买到“凶宅”,过半人会想方设法退掉或转卖房子。由“凶宅”买卖引发的官司,全国各地比比皆是,广州也时有发生,但法院未必支持买家的退房要求。

  案例1 隐瞒凶案属欺诈 买家成功退房

  2007年9月,在成都工作的李先生通过中介,以31.8万元的价格向刘氏夫妇买了一套房子。当李先生付清房款进屋装修时,邻居大妈却告诉他一个惊人的消息。

  房主儿子曾在家杀死人碎尸

  2004年间,就在这套房子里,刘氏夫妇的儿子将一名到他家做客的10岁小女孩杀了,还残忍地将她碎尸后藏在屋顶的水箱边。听到这一消息,李先生顿时毛骨悚然,立即到辖区派出所求证,不幸消息被证实。

  从此夜不能寐的李先生多次找卖家夫妇商量退房,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告上法院,要求退房。

  刘氏夫妇在庭上表示,他们无法理解李先生的感受。他们辩称自己卖的是房子,不是房子的历史。买卖过程中,没有义务主动告诉买方这些情况。他们认为,自己已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交给了李先生,履行了相关义务,因此该房的买卖完全合理合法。

  凶案致使房屋贬值 卖方被判欺诈

  今年6月18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公开宣判,卖家刘氏夫妇违背诚信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判决撤销该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退房、卖家夫妇退款。

  该案主审法官指出,当前的房屋价值,由建筑成本、交通、地理位置、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综合因素构成。根据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内发生的凶杀碎尸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发生过凶杀碎尸事件的住宅,虽未在实物形态上受损,但已因人们的忌讳而大大贬值。因此,房内曾发生的凶杀碎尸案,已构成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卖家夫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告知李先生这一事实。

  案例2 隐瞒“凶宅”信息不属违法

  2004年8月26日,广州的张先生通过中介,以8.8万元买下了白云区广花四路的一处房屋。张先生高高兴兴按约付款后,便安家落户。不久后,张先生在与邻居聊天时惊闻,该房曾发生煤气爆炸,屋内两人被炸死。随后,张先生以房屋存在瑕疵,卖家有违诚信、破坏公序良俗为由,向卖家方某讨说法。

  结果,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本身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是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根本。张先生未能证明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的要求。而卖方未告知屋里曾死人,不足以构成违反公序良俗。法院认为,公序良俗的作用在于弥补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的不足,从而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但衡量公序良俗的标准不得随意扩大。

  律师支招

  签署补充合同 规定“凶宅”信息披露

  同是买到“凶宅”,判决结果为何不同?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否属于卖方必须如实告知的信息?而买方又如何避免买到“凶宅”?万一买到又怎样维权呢?就此,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

  “凶宅”官司全赖法官裁量

  “凶宅”主人卖房时不告知买主相关信息,是否违诚信、构成欺诈?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认为,由于没有明文规定,此类案件的判决全赖法官个人观念和自由裁量。“正如你我,就对什么样的房子是凶宅,是否介意都不太一样。因此不能够一概而论。”

  因此,肖律师指出,不同地域和人的看法都不同,因此法律不应一刀切,而是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凶宅”信息非必须告知信息

  记者近日就此类事件采访了几位房屋中介。中介李先生告诉记者,根据他的经验,不少客人在意所买房屋是否“凶宅”,但一般不会直接问。只有当买方提出疑问时,他们才会询问卖方,否则不会主动调查并告知买方相关信息。可见,此类纠纷的最大问题,在于买方对有关信息的隐瞒。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