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等三被告出庭接受法庭宣判。王法 摄
听到法院的死刑判决后,被告人张超一下子瘫了。王法 摄
谢宏、陈光吕在判决书上签名。王法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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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女大学生残杀情人案在(云南)丽江中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谢宏和张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光吕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谢宏、张超、陈光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杀人的手段,先后劫取被害人木鸿章的银行存款4万元及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和价值两万多元的物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法庭宣判后,谢宏、张超、陈光吕3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表示要继续上诉。
【庭审实录】“我没想杀他”
张超:我只想要回木哥承诺给我的钱,并没提出要杀死他,取到钱后我曾说放了他,但我从卫生间出来就发现人已经死了。我认罪服法,请看在我年少无知,对社会的偏激,一时铸成大错,同时我父母已经年迈的情况,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宏:我痛恨女友被强奸,才咬紧牙关做这件事,开始并没有想杀他,只想教训他一下,后来陈光吕说放走他会对张超不利,要把他打晕,没有想到用力过猛打死了。“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认罪服法,请法庭从轻处罚。”
陈光吕:来丽江之前要知道是杀人就根本不会来,我也不缺钱花,杀人是张超提的。逼着被害人说出密码后,我和张超去取钱。钱取回来后,谢宏与张超在卫生间说话,张超告诉我,要把被害人木鸿章杀掉,谢宏我俩就用绳子勒死了被害人。
【控辩焦点】是抢劫还是故意杀人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3被告人犯了故意杀人和抢劫两项罪名。丽江中院审理认为,3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当。理由是:3被告人勒死被害人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杀害被害人而使用暴力,而是为了达到抢劫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而实施了暴力。
从作案情节以及被告人谢宏出钱并带陈光吕购买作案工具、使用暴力逼问出密码取款、勒死被害人后进行肢解、抛尸、再取款,然后分赃,直到被关押之后,谢宏传递纸条,叫张超翻供,并将罪责推于陈光吕等证据证明的事实,足以判定这是被告人谢宏、张超、陈光吕精心策划和准备的、为劫取木鸿章的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抢劫行为,而不是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为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定性为抢劫罪,对3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这是我国现行刑法针对抢劫犯罪的危险程度,而专门规定后果加重情节的立法精神体现。
【法庭解疑】取到钱后为何还要杀人
究竟为何残杀木鸿章?为何取到钱后还要杀人?这是本报在一审开庭审理该案时报道的两个焦点问题,就此,法院在判决中还特别作出解答。
法庭认为:至于3被告人为何不将被害人的银行卡内金额全部取走的问题。经查,主要原因在于从银行的柜员机上取款每日最高限额只是两万元,而且有监控设施,再加案发次日,张超、谢宏即知道被害人亲属及朋友均在四处找寻被害人,并从通话记录、银行存款等方面加以分析,故3被告人怕罪行败露而不敢再次提取卡内余额。
关于3被告人在抢劫杀人问题上相互推诿,强调自己不是主谋,要求给予重新做人机会的辩解意见及3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其被告人是初犯,应慎用死刑的辩护意见。经查,3被告人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先后使用了引诱、刀逼、捆绑、残杀等方法劫取了被害人数额巨大的钱财,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大,依法不宜从轻处罚。因此,对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