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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昨日施行 解决律师行业“三难问题”

发表时间:2008-06-02 22:43:0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在审判环节中,人民法院要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如何理解这里的所有材料,是指所有关于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材料,包括指控有罪或罪重的证据材料,也包括证明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但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等。”胡云腾说。

    同时,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

    “最高法院现在要求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的关键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其实这些做法也是与修订后的律师法相互呼应的。”胡云腾认为。

    曾几何时,有些律师想为当事人仗义执言,被扣以“诽谤”的帽子,被强制羁押也不是新鲜事。泥菩萨自身难保,又怎会为他人仗义执言呢?为保障律师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新修订的律师法增设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谈到保障律师的辩护权,胡云腾告诉记者,法庭是律师实施职业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律师行使法律服务权利的重要场所。人民法院要特别注意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充分行使权利。

    胡云腾认为,在法治国家中,律师的职责是多元的,不仅被告人需要律师,被害人也需要律师,不仅人们打官司需要律师,公民和法人日常的经济活动和生产生活也需要律师。“不要把新律师法保护律师权利的有关规定,仅仅看作是保护律师群体或者社会上某一类人群的权利。”

    “因此,国家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国家重视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表现。”他说道。

    检察机关

    “对手变强了,不是坏事”

    “这是一次全新的挑战,也是一次提高检察机关整体素质的机会。”———面对律师法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传出了坚定的声音。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守安告诉记者,律师法的修改,赋予了律师更为广泛的执业权利,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规范执法及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律师法的修订,加强了律师在侦查、批捕、公诉等环节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监督和制约,加强了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

    “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牢固树立‘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执法理念,巩固和提高‘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以保证检察机关的职权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王守安说。

    记者了解到,为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专门作出指示,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统筹研究提出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的措施,提高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

    200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部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正确理解修订后的律师法,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抓紧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机制,依法保障律师的执法权利。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反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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