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新《律师法》须迈过潜规则的坎

发表时间:2008-06-02 08:06:02 来源:新京报 作者:


《律师法》的修正亮点频现,但还需要《律师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的跟进,解决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的问题,打破一些地方侦查、司法机关权力缺乏监督的“潜规则”。

    6月1日,实施了11年的《律师法》将被新法所取代,其中新增、修订条款多达40余条,着重解决了“会见难”、“阅卷难”等长期存在于律师界的“老大难”问题,并增加了“个人可设律师所”、取证可借用司法强制力等内容。

    《律师法》的修正亮点频现,有望解决过去律师执业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但希望这一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还需要《律师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的跟进,解决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的问题,打破一些地方侦查、司法机关权力缺乏监督的“潜规则”,从而让《律师法》保障人权的作用顺利实现。
        举例来说,《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是对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的规定,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如无明确规定的话,在实践中很容易形成某种“潜规则”,导致律师的意见变相地被压制。

    再比如说,对于没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律师法》修正之前,就规定律师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那么,《律师法》修正后,某些侦查机关会不会以其他形式来限制律师的“会见权”,形成新的“潜规则”呢?

  对此,笔者建议,仍需在完善监督与制约公权力的制度上下工夫,要依法规制侦查和司法权力;人大要加大对《律师法》实施的执法力度,坚决纠正违法现象;立法机关应当及时针对法律冲突和法律存在的漏洞加强立法,制订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让《律师法》发挥更大的保障人权的作用。

  □杨涛(江西 检察官)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