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洪明在法庭受审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在具体的工作中,很多事情是约定俗成的,只要考虑到对大局有利,对长远发展有利,让局部作些牺牲,都是允许的。这种现象现在到处都是。”5月12日,安徽省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洪明(副厅级)在该省芜湖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上,为自己涉嫌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6800余万元经济损失的行为振振有词地开脱道。
吴洪明所说的“约定俗成”,实际上无非就是想表明,只要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为了所谓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很多时候都可以擅自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正是由于秉持着这样一种荒唐的逻辑,吴洪明在安徽省另一个地级市——蚌埠市任职期间,作为分管土地、规划、城建、企业等工作的副市长,在两起土地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审批,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他也因此成为安徽省近年来由于涉嫌渎职犯罪而受到检察机关查处的最高级别官员。
1 一个草率“同意”让开发商省掉400万
2001年,安徽省蚌埠市空压机一分厂(即“北空压机厂”)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2002年6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永德房地产公司以2310万元价格竞拍取得该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蚌埠注册登记设立了蚌埠市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隆公司”),准备在该宗土地上开发建设“阳光水岸”住宅小区。
然而在开发过程中,长隆公司发现面临不少问题,主要是拆迁费用大量增加、当初所竞拍的土地面积计算不合理等等。为降低开发成本,长隆公司于2002年8月21日向蚌埠市中市区熀蟾名为蚌山区犝府递交了《关于北空压机厂房地产开发问题的报告》,要求在拆迁中享受棚户区政策。棚户区政策是一项能够减免有关规费的优惠政策,按照蚌埠市政府出台的“蚌政办(1999)38号”文件的规定,蚌埠市在城市建设中只有37个地段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两天后,中市区政府将该报告转呈蚌埠市政府。过了几天,时任蚌埠市副市长的吴洪明在报告上面批示“请国土局会同规划局阅处”。2002年9月20日,时任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刘国华(另案处理)签批了“蚌国土资(2002)160号”文件,提出了“请政府批准享受‘蚌政办(1999)38号’文件规定的棚户区改造二档规费优惠政策”的建议。按照这一优惠政策,长隆公司开发的“阳光水岸”小区能够免收城市综合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并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等费用。
对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的这一意见,吴洪明虽然明知“阳光水岸”小区不属于棚户区政策规定的范围,仍挥笔签批上“同意”二字。此后,有关部门根据吴洪明的批示,陆续为长隆公司开发的“阳光水岸”项目减免了本应征收的相关规费计人民币399.8万余元。
案件庭审中,对于检察机关的这笔指控,吴洪明似乎颇感“委屈”。他辩解说,长隆公司提出的问题实实在在,作为政府你不可能不管,不可能不拿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来,否则你就是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也与安徽省委、省政府提出要为招商引资创造宽松的环境的要求不相符。“更何况我的决策也不是空穴来风,是在基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正式报告意见基础上作出的。你总不能说市政府可以不相信区政府的报告,可以不相信国土局的报告吧?”这位违规决策者竟然还如此底气十足!
2 一次强行“变通”让国家损失6400万
虽然这一次所造成的近400万元的损失已经相当惊人,但吴洪明在后来处理一起土地出让过程中的违规决策时所造成的损失更让人触目惊心!
2003年4月22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和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基金诺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将位于蚌埠市涂山路南侧、延安路东西两侧面积362848平方米的地块出让给铭基金诺公司,由该公司用于商业开发,出让价格为每平方米1020元,总地价为3.7亿多元。合同还约定土地出让金分四次支付,至2005年3月1日前全部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