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出具的调查报告算不算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算,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退休职工说;不算,县政府有关部门说。由此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案,两天来赚足了眼球。
5月6日,本报视点版以《透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第一案》为题,报道了湖南省汝城县原自来水公司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退休职工,因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材料遭到拒绝而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的消息。
报道刊发后,众多媒体进行了转载。记者发现,人们在关注此案标本价值的同时,讨论最多的就是“调查报告是不是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这个问题。
今天,5位退休职工、汝城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湖南的一些法律界人士,就这一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知情人透露
回函内容与调查报告相似
今天上午,5位退休职工之一的黄由俭向本报记者提供了一份汝城县建设局给他的书面回复。据一位知情人透露,这份回函的部分内容与县政府不同意公开的那份调查报告十分相似。
现将这份回函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2007年8月上旬,由郴州市信访局转送“汝城县原自来水公司黄由俭等职工反映该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有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信件后,为了稳妥处理自来水公司改制中存在的问题,给广大干部职工一份合理的解释,县政府在5月上旬安排建设局进行情况调查,6月下旬至7月中旬又组织由县政府办经研室、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中心、法制办、自来水公司等单位(企业),对该公司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现将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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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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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资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县法制办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合资合同》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内容与形式不一致。汝城县建设局与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的“合资”行为,其实质是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完全兼并原县自来水公司的行为,县建设局撤销原自来水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二是合同主体不合格。原自来水公司是国有企业,是独立核算的法人民事主体,县建设局虽然是业务主管部门,但无权替自来水公司以建设局的名义与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进行具体的民事活动。三是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合资经营的基本原则是“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该合资合同的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不仅未实际出资,而且还规定了一些显失公平的条款:“确保一方的投资回报率不低于10%”、“公司资产回报率达不到10%,乙方优先分配股份红利至10%,剩余红利甲方分配”。650万元国家拨款被作为乙方出资,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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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问题的改进与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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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界定合同的性质。《合资合同》经县政府法制办初步审核,认为该合同甲方(县建设局)主体不合格,内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下步将继续提交法定机关依法确认。
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鉴于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且存在私有股东侵害国有股权益的现象,下步将由县国资管理中心向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规范企业财务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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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规范人员用工管理,制定合理的劳动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按政府规定标准投缴企业员工“两保”保障职工股金权益……
县政府回应
调查报告不受条例约束
据了解,汝城县政府有关部门拒绝5名退休职工公开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的理由是:该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的,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今天上午,汝城县有关部门负责人给记者打来电话,简要介绍他们对此事的想法时,申明了这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