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员工带走单位机密索赔46万无充分证据被法院驳回
北京兰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认为离职老师葛女士带走了自己公司的机密和客户,将葛女士告上法院,理由是她违反了相关的竞业限制规定,索赔46万余元。近日,市一中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该单位的索赔请求。这是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第一起涉及竞业限制条款的案件。
2003年2月1日,葛女士与北京兰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葛女士担任该公司陪练老师。此后,双方又两次续签合同,将合同到期日延续到2006年12月31日。
去年年中,兰夏公司将葛女士告上法院,称葛女士曾被提拔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在2007年1月1日合同期满离职后,葛女士利用职务便利,“带走了”作为公司客户的4家幼儿园及11名员工,并使用与该公司模式相同的教学方法,开展培训工作。鉴于葛女士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索赔培训费、商业秘密损失费等各种损失46万余元。
法庭审理时葛女士表示,自己一直是陪练教师,从未担任过总经理助理。而且在职期间,也从未见到过该公司所称的《规章制度》。此外,她离职后,一直在家筹备婚礼。至于客户流失,是公司本身经营不善造成的。
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后认定,葛女士与兰夏公司之间确有“员工离开公司后的前5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工作,否则要向公司交纳培训费、商业秘密损失费”的约定,但依据目前的在案证据,兰夏公司不能证明葛女士离职后从事了相同的工作。据此,该院终审驳回兰夏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竞业限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