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下文,按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7年度有关统计数字,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8年)》(下称《2008年标准》),并定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对比《2007年标准》、《2008年标准》可以看出,我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均有所上升,体现了我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稳步增长。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的19个行业划分看,金融业以年均39273元,位居各行业之首,较07年增长了5422元。
今年6月1日实施《2008年标准》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所获得的赔偿的费用将视情况比以往有所增加,例如:一个在柳州从事建筑行业工作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柳州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如果事故发生2008年5月份,其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按《2007年标准》计算,一年的住院误工费为16455元;如果事故发生在2008年6月份,按《2008年标准》计算,其一年的住院误工费为18838元,两者相差2383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字来制定,该标准的制定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