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 权利人可否行使解除权

发表时间:2008-05-30 17:57:07 来源:www.chinalnn.com  作者:


 日前,凤庆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原告为某房地产公司,被告为买受人李某。

    李某在某房地产公司了解到“首付4万元即可入住”的宣传后,于二00六年五月二十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以18万元的价格由李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建筑面积为187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并于当日缴付首期房款4万元,余款14万元双方约定“做银行按揭支付”,由李某向房地产公司提交房贷所需的个人资料 ,该公司代其与银行申办按揭贷款。在某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后,李某即行装修入住,并办理了有关权属登记手续。后在房贷办理过程中,银行以“贷款人李某有不良信用记录”为由,不予办理相关贷款,造成双方约定“做银行按揭支付”的条款未能履行。

    某房地产公司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以银行按揭贷款履行付款义务未能付诸实施时,李某就应以现金一次性付款履行义务,但其未予履行造成权利人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况且即便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进行支付,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也是李某与银行,房地产公司也只是代为办理有关手续,在办成贷款后,房地产公司也是一次性的收取剩余房款,按期还贷只是针对银行,因而是李某违约,若其再不付清余款的话,应当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而李某认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是房地产公司的责任,其当时购房原因之一就是合同约定按期还款,现房地产公司无力保证按揭贷款到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要解除合同,应由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相应的损失40万元。最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缩短付款期限的基础上,由被告分期向原告付清剩余房款14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最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由此引发的适用法律问题争议亦值得探讨。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就“余款14万元做银行按揭支付”的条款应属约定不明,对没能办成贷款的后果,双方在主观上都无过错,若按原告的主张即依合同法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原告应返还被告已交付的房款,并赔偿被告的相应损失;而被告应搬出住房。由于对没能办成贷款的后果,双方在主观上都无过错,若解除合同,对双方都有损失,为平衡双方利益,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五)项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第五项: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九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凤庆县人民法院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