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律师状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的案件,事情的缘由却是因为律师认为电信公司以其是外地户籍为由,在申请安装电话时要求交纳500元押金。
原告陈某在诉讼中称,在2008年2月28日,原告向铁通公司申请固定电话服务业务,并要求通过银行划拨向公司缴纳电话费。但铁通公司称依其公司规定,由于陈某是外地户籍,采用银行划拨方式必须先支付500元押金。无奈,当日陈将500元押金和装机费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此后每月的电话费通过银行划拨方式缴纳。
原告认为,电信公司的上述规定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使其不能与本地户籍公民享有平等、公平的电信消费服务,是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全国外地户籍公民的歧视。起诉要求铁通公司向其书面道歉一次并返还押金500元,同时赔偿因参加诉讼及将来申请执行的误工费共计500元。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向原告陈某收取的500元的是华侨城营业点项目代理商的员工,因其不了解工作流程,才误将该款作为预付款收取,收据上所写押金实为笔误。依照公司规定,面向北京户籍和外地户籍的客户采用相同的业务流程,即客户前往被告的营业地点提出安装申请,再选择缴费方式。除预付费业务需预付相应费用外,没有其它预先收取费用的缴费方式,更不存在收取押金的缴费方式。采用银行划拨方式缴纳电话费是原告和银行之间的约定,与铁通公司无关,上述500元本应作为预付款折抵电话费,因有诉讼被告公司才将该款冻结,并通过银行划拨方式向被告收取电话费。原告所述铁通公司营业员和客服电话口头告知其外地户籍客户需预交押金的情况不属实,此次是代理商所雇员工的个人行为,该款尚在代理商处。由于被告公司每月都会与代理商进行核算,因此同意先行退还原告500元,同时考虑到因失误给原告造成的不便,现同意支付原告误工费500元,但被告公司未对外地户籍人员存在消费歧视,因此不同意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为外地户籍,在被告处办理新装电话业务时,原告支付被告现金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在“费别”一项中注明为“押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为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加以调整。被告作为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作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现双方对被告收取原告人民币五百元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该款的性质是否为押金以及被告收取该款是否基于对原告的户籍歧视。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向原告收取押金的行为,系经营者对消费者获取公平交易条件附加不合理前提,被告占有该款无合法依据,应当将该款予以退还。但原告未证明被告因歧视外地户籍人士而向其收取押金,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虽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尚不构成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程度,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应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不断加以改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人民币五百元,同时支付原告误工费人民币五百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