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超市员工堵在门口对购物发票进行“二次检查”,无锡一市民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一元钱。此案经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双方达成和解:超市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元,并承担原告律师费2000元。
2007年底,本案原告章某到无锡某大型超市购物,结账后在出口处遭到超市员工阻拦,要求查验其购物发票。章某当即表示不同意,他认为自己已在收银台付款,不应该再接受检查。但超市员工声称超市有规定,消费者只有通过检查核实发票与所购物品一致,由超市在发票上盖章确认后才能离开超市。僵持一段时间后,章某被迫找出购物发票才得以离开。越想越气的章某第二天就委托了律师,以超市侵害其名誉权、人身自由权,漠视其人格尊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商家为防范偷窃而设立“二道防线”虽然是出于无奈,但是这种手段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