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雇佣帮助建造农村私房的陈先生不幸从高处摔下,造成脑外伤、气胸等严重后果,损失惨重。今天(5月26日),闵行区法院作出房主李某应赔偿陈先生9.6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9万元,尚有5.7万余元,由雇主李某赔偿,东家秦老伯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6月,华漕镇华漕村村民秦老伯委托李某拆除老房,建造超过两层的新房。由于缺少人手,李某邀请在沈老板处打工的陈先生来秦老伯家。9月25日傍晚,陈先生在扎防护网时从2米左右高处摔下,头部着地,造成脑外伤、气胸等严重后果。经查,秦老伯建造两栋房屋无建房申请报告。为索赔,陈先生将李某、沈老板和东家秦老伯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等损失。
李某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称自己仅是介绍陈先生为秦老伯造房,并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沈老板称根本不认识秦老伯。因此,自己既不是工程的承包人,也未雇用陈先生,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东家秦老伯辩称,自己造房由李某负责承包,工人都是他带来,按每天70元计算,由李某向自己结算,安全由承包人负责。自己并未雇佣陈先生,也未向其支付工资。陈先生摔伤是因其未遵守施工安全所致。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沈老板既不是秦老伯房屋建造的承包人,也未参与房屋的建造,因此,陈先生称与沈老板具有雇佣关系之诉缺乏依据,不予采信。而李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秦老伯建造的房屋超过两层,不属于农民自建的低层住宅,根据相关规定,建造超过两层以上的房屋,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而秦老伯建造的房屋既不属于低层住宅,又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因此,对陈先生所遭受的损害,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