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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银行贷款假意卖房筹款 合同被判有效应履行

发表时间:2008-05-19 21:31:4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为还银行贷款,竟然利用自己的房子做诱饵来筹钱还款,然后又以家人不同意卖房为由拒绝履行合同。5月8日,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严某与被告王某于2007年8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合同有效,被告王某应予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原告严某一同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归原告严某所有。

  经法院查明,2007年8月初,被告王某因在外办厂资金周转困难,欲将坐落在广场的商住楼出售。原告严某得知此消息后,即与被告协商,双方于2007年8月7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议定房价为16.8万元整。签订协议后,原告严某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批购房款10万元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王某应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将过户手续办好,但被告王某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在原告严某的一再要求下,被告王某则以其父母不同意为由拒绝出售房屋。于是,原告严某提出被告将全部房款返还,否则要求被告继续履行2007年8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被告王某置之不理。为此,原告严某具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全面地履行合同的义务、享受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理应恪守合同规定,及时、全面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严某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将10万元房款交付给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则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与原告严某一道共同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因该房屋登记在被告王某的名下,在房屋共有人没有将其父母登记共有人名下,故被告王某提出的父母亲不同意卖房不是合同无效的条件。在双方的协商下达成口头协议,而被告王某再一次违反,故原告严某选择继续履行2007年8月7日的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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