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了追求本单位“小团体”利益,违反规定超越职权处理公务,4月29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广西金城江区原发改局长覃宝崇以玩忽职守罪和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一年,总和刑期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覃宝崇1996年12月起担任县级河池市计划委员会主任,1997年3月至2002年10月县级河池市计划委员会更名为河池市发展计划局,2002年成立地级河池市后,于2003年3月更名为河池市金城江区发展和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2004年12月至今更名为河池市金城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覃宝崇一直担任局长。覃宝崇在担任局长期间,为了谋取“小团体”利益,擅自批准或同意将本单位收取建设单位所交的“项目资本金”进行投资或出借,致使大量“项目资本金”至今无法收回,造成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19.6390万元,
1998年8月至2000年4月,被告人覃宝崇以个人名义或以计划局名义从其经管的“项目资本金”中出借和入股,共五次从计划局中支出合计345万元,至2006年6月29日止,计划局收回资金合计273万元,余72万元至今未收回。
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以上一审判决。